2018年11月20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官网首页以《抚顺某涉黑涉枪案被省厅督办之后……》为题,对抚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淑平对一起涉枪案的报案经过和警方的处理进程进行了报道。文章先后被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网等多家网站转载。
今年8月22日,彭淑平和她聘请的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竞东作为其代理人,再次来到辽宁省公安厅打黑办,举报蒋某(化姓,曾是彭的第二任丈夫,现已离婚)涉黑涉枪。
当日晚,辽宁省公安厅交办的该案办理单位——抚顺市东洲区警方出动数辆警车和10余名干警,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面前,当着彭淑平、李律师的面起获了蒋某拥有的枪支3把、子弹近50发。与此同时,警方还查获了箭头、弹珠、制造枪支的零散工具。
当晚,报案人彭淑平和李竞东律师都听到了什么呢?
彭淑平回忆说:“在仓库里发射了五六枪。”
李律师说:“我听到了空枪上膛和击发时发出的声音。”
这些都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但自起获枪支、弹药、箭头等违禁品后,警方在近三个月时间内没有出具鉴定结论。其间,本案代理律师、报案人、记者或当面追问或电话催问办案单位,都没有得到规范性的书面答复。于是,2018年11月19日,负责追踪报道此案的记者与律师、报案人一起来到办案单位,见到了主管刑侦工作的刘副局长。
谈到此案的涉枪问题时,刘副局长说,私藏枪支对社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们非常重视,也请你们相信,我们东洲公安一定依法办案,如果蒋某真的构成犯罪,我们是不会袒护的,因为全国都在打击保护伞。对于刘副局长掷地有声的表态,彭淑平和李律师都非常满意,频频点头赞许。
关于此案的涉枪问题,刘副局长毫不回避,郑重表态“我们最少在一至两天内给你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据了解,2018年11月21日,办案单位将涉案中的枪支送到抚顺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当天就做出了初检结论:其中一把鉴定为“不是枪支”,另一把鉴定为“气枪。”
11月24日,报案人彭淑平与办案的某警官见了面。经获准,她拍下了此次对涉案枪支的鉴定结论。作为报案人,她亲笔写下了“我有异议,我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并且,彭淑平询问了该警官,关于对弹药等违禁品的鉴定是何结论,该警官回答“弹药正在鉴定”。
那么,具有法律强制拘束力的“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气枪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
记者手记:“两高”批复主要涉及对涉案气枪处罚时应用“自由裁量权”问题。
我国沿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而非“遵循先例”的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让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享有一定“弹性空间”,避免其在执政和执法中“机械与极端、僵化和死板”。
行政和司法人员被赋予“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目的,是使案件在适度的灵活性的前提下保证其公正性。需要强调的是,自由裁量权,绝不是随意裁量。因为自由裁量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是不能显失公平。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管恶性,具体情节,不枉不纵,掌握好黄金分割线。更不能办“人情案”和“关系案”。如果有权任性,其随心所欲裁量的案件,不仅要被撤销,而且枉法办案者还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对此案继续关注,追踪报道!
(《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