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证在权属尚有争议、案外人申请法院查封期内、矿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9日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同时,承德市国土局把探矿权证变更过户给了其他公司——此举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对此,滦平县国土局及承德市国土局行政服务大厅也不知情。更荒诞的是,在此后的第二年,滦平县国土局对该探矿权的原持有单位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仍旧收取了100万元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及市国土局行政服务大厅也受理了探矿权延期审查材料,且发放了受理凭证。
案外人韩东文查封新益源探矿权的裁定
韩东文查封新益源探矿权期限为一年的回执
一座投资近亿元的矿企因一份执行标的仅为1200万元的裁定,法院将探矿权证从2014年违规执行过户给其他公司致被执行企业瘫痪至今。因此,也使诸多债权人因投资该矿而返贫,生活陷入窘困,在矿坚持的工人更是苦不堪言。而这一连串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河北省承德市。
投资入股合同巧变1200万元的欠条引发系列官司
承德人崔贵新,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规模扩大需要资金,于2011年8月8日与孙浤傈签订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孙浤傈分两次向新益源公司投资1500万元,第一次投资700万元,第二次投资800万元,投资完成后孙浤傈持有15%的股份。
2012年3月26日,新益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转让出资,使孙浤傈持有占公司注册资金15%的股份。股东会决议后,通过了章程修正案,修正案增加了孙浤傈为公司股东。3月29日,新益源公司应孙浤傈的要求聘其为总经理,日后,又将公司印章、执照等手续全部交于孙浤傈掌管。
崔贵新称,孙浤傈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实际只投资557万元,之后就没再向矿上投资了。
由于投资入股合同的违约,双方发生了分歧与矛盾。崔贵新说,在此情况下,孙浤傈胁迫他解除投资入股协议并签订了一份1200万元的《欠款协议》及欠条。
2013年4月16日,孙浤傈一纸诉状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新益源公司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并申请保全新益源公司名下的设备及探矿权。法院也下达裁定书查封了新益源公司的设备及探矿权。
2013年7月4日,(2013)承民初字第00111号判决书显示,承德中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属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判决被告新益源公司自2013年1月26日借款之日起至向原告还款1200万元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崔贵新称,开庭时,因其他原因未能到庭,只是随意找一律师授权为一般代理,而该律师并未出庭,其不负责任地临时找一女律师代为开庭。法庭上,律师只是对1200万元的欠条所产生的高额利息提出异议。而对该案的焦点1200万元欠条是怎么形成的?1200万元是否事实?1200万元不是小数目,其交易方式?习惯?是转款还是现金?法官和律师都未查明以上实质性的关键问题。法官单凭欠款协议及欠条盲目定案难免有失公正。
记者阅了崔贵新提供的该案初审卷宗,证据就是欠款协议及欠条,没有看到案中的1200万元是如何组成的过程及相关证据。崔贵新对这1200万元的欠条始终就不认可,其认为,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后,新益源公司提请再审,在2014年12月16日,(2014)承民申字第167号裁定书显示,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承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5年3月25日,(2015)承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显示,承德中院再审查明事实:孙浤傈先后向新益源公司转款557.13万元,并投入建设新益源矿业尾矿库及选厂工程。
承德中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后,孙浤傈进行资金投入和尾矿库建设,新益源公司股东崔贵新、焦宝玉着手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备到工商部门登记。之后,新益源公司又聘任孙浤傈为总经理,其也以股东身份主持参加过几次会议,且发表意见,履行股东职权长达几个月之久。种种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孙浤傈应认定为新益源公司的股东,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只是形式要件,而不影响其是股东的实质要件。因此,作为股东,其撤回投资,应当先将股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司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其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孙浤傈占有的15%股份没有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以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欠款协议的方式撤回投资,却没有转让所占股份,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撤回投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新益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解除投资协议及欠款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孙浤傈的诉讼请求。
孙浤傈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8月10日,河北高院再审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系对公司注册资本而言。而公司注册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另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的投资协议、2012年3月2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若干次公司股东会议所记载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孙浤傈确有意成为新益源公司的股东,并以货币和建设尾矿库等方式向公司投入了资金,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因其中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亦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将孙浤傈的投资作为债权处理。不属于抽逃出资。欠款协议及欠条所确定的欠款金额,系双方在对账、核算的基础上协商形成的。本案初审时新益源公司对欠款本金数额是认可的,再审中其对此予以否认但理据不足。维持承德中院(2013)承民初字第00111号初审判决。
涉嫌程序违法
孙浤傈向承德中院申请执行,经评估公司作价该探矿权为798.39万元,2014年6月10日,承德中院裁定对于探矿权以798.39万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探矿权流拍,2014年9月3日,承德中院裁定变更承德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由孙浤傈指定)为本案的申请人,孙浤傈的权利义务由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承受。10月9日,承德中院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10月17日,探矿权被过户到天泰公司。
韩东文系新益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对新益源公司出资567万元,占崔贵新持有该公司股份的50%。在孙浤傈与新益源公司借贷纠纷过程期间,韩东文为了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于2014年9月15日,案外人韩东文向承德中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9月28日,法院驳回了韩东文的异议申请。9月29日,经韩东文申请,承德中院裁定将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是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而承德中院就是在案外人韩东文查封期内,于2014年10月17日将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过户到天泰公司。其行为明显涉嫌程序违法。
因孙浤傈与新益源公司签订的解除投资协议和欠款协议及1200万元的欠条侵害了韩东文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10月8日,韩东文在承德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10月13日,承德中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并在10月8日缴纳5000元诉讼费用。传票上显示开庭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然而,承德中院在两年之后于2016年11月22日才做出裁定。
上述做法,法院不但涉嫌程序违法,也严重侵害了韩东文的合法权益。
探矿权被国土局秘密过户违反《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转让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专属管理权,人民法院无权责令国土部门办理探矿权变更过户。探矿权转让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转让,当事人双方自行签订协议转让探矿权无效。而承德市国土局仅凭承德中院执行局发出的 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无视行政审批制度,在2014年10月17日违法将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变更过户到孙浤傈指定的天泰公司。法律与生活记者曾在承德国土局采访中得知,该探矿权过户未经行政审批、也没有公示、双方当事人也未到场签字等。
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被国土局于2014年10月17日违法秘密过户,其实根本就不应该称为过户,因为该探矿权证至今还在新益源公司,简单的说就是国土局违法给天泰公司制作了一个证。此后的两个事件更加印证了国土局是违法秘密制作了探矿权证。
2015年1月23日,滦平县国土局通知新益源公司缴纳了100万元环境治理保证金。新益源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滦平县国土局缴了100万元。
新益源公司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100万元的票据
新益源向滦平县国土局打款100万元的证明的银行回执
2015年4月20日,承德市国土局行政服务大厅还受理了新益源公司探矿权延期审查材料并发放了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15】第3422号。
承德市国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承德市国土局秘密的把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过户到天泰公司几个月时间里,不仅新益源公司不知情,就是滦平县国土局(新益源公司位于滦平县)及承德市国土局行政服务大厅都不知道该探矿权已经被过户。
纪委与政法委对违法过户行为的调查相互推脱
2016年6月至8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对该事件以《矿产之殇》《探矿权被非正常过户 谁为近亿元投资埋单》为题做了连续报道。时隔两年,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因被违法过户使公司依旧处于瘫痪状态。
新益源公司探矿权证
2018年1月22日,《法律与生活》记者就此事件再次来到承德市委,经过与宣传部同志沟通,就新益源公司探矿权被非正常过户一事,因之前由纪委负责调查,宣传部同志当即联系上市纪委某负责领导称,该事件已经转交市政法委查办,宣传部同志对工作认真负责,又联系上了市政法委某负责领导称,政法委不是办案机关,也管不了。
记者就承德中院涉嫌程序违法问题欲采访主办法官,市委宣传部同志联系了承德中院宣传处王处长并与记者约定1月23日下午在承德中院接受采访。
1月23日上午,就承德国土局将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违法过户一事,欲采访国土局,在国土局见到了局纪委书记,但该书记只是让等调查结果。
23日下午,记者如时赴约,但在承德中院联系不上王处长,通过门卫处的法警联系王处长电话也是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直到快下班时也没能与王处长取得联系。至今,承德中院对此也没有任何回复。
案件结案后为何近三年不归档?
2018年4月11日,新益源公司法人崔贵新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档案室提编号为(2015)冀民再终字第88号卷宗时竟被档案室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该卷宗。说此案件没有归过档,该卷就是新益源公司与孙浤傈的债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在河北高院已经结案的案件。
记者对崔贵新的说法存有质疑,于是在4月12日,陪同崔贵新一起在河北高院档案室重新提卷,果不其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案件没有归过档。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李俊杰在电话中解释称,该卷在书记员手里面,因为书记员下乡扶贫了,所以就一直没有组卷归档。
记者问李俊杰法官,该案件是2015年8月10日结案的,结案后多长时间应该归档?李俊杰法官称不知道。
记者又问李俊杰法官,结案后的案件近三年不组卷归档程序违法吗?李俊杰法官支支吾吾称可能是程序违法吧。
最高院档案接收与整理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据最高院的档案管理规定,要在案件结案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
记者也联系上了负责该卷的书记员,书记员也说是下乡扶贫了,案子放在那还没组卷归档,4月20日左右就回去了,回去了当天就可以把它弄出来(组卷归档),理解一下,那案子是2017年放在我的办公室的,我从2015年都在下乡没在单位。
那么,该案宗从2015年8月10日结案后到2017年这段时间又在哪呢?又有谁保管呢?
那么像书记员所说一天就可以组卷归档,何以又拖至近三年不组卷归档呢?如果下乡扶贫三年,工作为何不移交呢?
2018年5月2日,记者就以上问题及案件中一个关键的实质性问题孙浤傈主张的1200万元是如何组成和认定的?欲对主审法官李俊杰了解采访。河北高院宣传处长要求记者以发采访函的形式书面采访,《法律与生活》记者应河北高院宣传处长要求于5月7日向其发出采访函。函件内容有两点,第一,该案件中的几个焦点之一,上诉人主张的1200万元的欠条,这1200万元是如何认定和组成的?第二,该案件是2015年8月10日结案的,是什么时间归档的?按照相关规定结案后多长时间归档?如果结案后近三年不归档属于什么行为?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河北高院的任何回复。
因承德中院在执行新益源公司探矿权的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国土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将新益源公司的探矿权秘密过户到天泰公司,致使投资近亿元的新益源公司瘫痪四年。对此事,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