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讯(通讯员 陈永松 郭晖)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主陈某一次性支付雇员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7.2万元。
2017年11月16日下午,张某(现年68岁)在刘家镇某企业做工过程中,本应从梯子上车勾料,却从输送带上车,陈某没注意输送带上有人,开机工作,导致张某从输送带上摔下来。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于几日前出院,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已由陈某跟医院全额结清。
出院后,张某找到陈某与其协商伤残赔偿及后续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张某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陈某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陈某则认为,张某违规从输送带上车,自己应该负部分责任,而且张某已经年满68岁,不符合工伤赔付条件。争执再三,陈某向刘家司法所申请调解。
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双方当事人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边告诉陈某,作为企业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做张某工作,在张某受伤期间,陈某一直无微不至地对其照料,也主动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建议理性协商。通过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陈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现金17.2万元,包括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出院后(调解协议之后)的残疾护理费、后期的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后护理;2、张某如有旧病复发之类的后遗症,不能再去找陈某要求赔偿。
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