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河道采砂全过程无缝监管,提高了处罚幅度,增加了扣押违法采砂机具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无证采砂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广西现有集雨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986条,年可采砂量为8000多万吨,河道砂石资源较为丰富。河砂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市场需求量大,年开采量约1000多万立方米。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乱采、滥采、盗采等违法采砂行为突出。
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人的条件,适当提升河道采砂准入门槛是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证河道采砂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了河道采砂申请人的条件: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等。
此外,为确保主管部门在履行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职责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条例明确了河道采砂许可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在监管方面,条例明确监管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是否超越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是否破坏生态环境、采砂机具是否随意停放以及监管堆砂场。
对无证采砂行为,条例规定了50万元的最高处罚,相较于2011年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最高处罚2万元的规定,处罚幅度大为增加。除了罚款以外,对无证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违法行为,还赋予水利部门依法采取扣押违法采砂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