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出台院庭领导办案规定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两项办法后,又从审判责任、审判组织、审判监督管理、审判权力关系四个方面,出台了《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17项改革配套制度,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这19项改革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承办的案件全权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共同承担办案责任。“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厘清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权责。“裁判文书签发工作的规定”,确定了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的文书签署、签发职责,规定院长、庭长不得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文书。“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明确要求院庭长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庭长“二次分案”两种情况应监督留痕,并在办公平台上公开。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三项制度,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制度。还通过法律文书签发单、过问案件信息记录表等13张表格,记录固定审判活动关键节点以及案件监督、评查信息,实现对审判行为及案件质效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