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条例作为青海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为推动社科普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途径。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青海社科普及工作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重研究轻普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赋予社科普及事业应有的法律地位,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对于填补青海省社会科学立法空白,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青海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6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六个条文。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社科普及的概念、坚持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责任、社科联的职责等。第二章内容与形式,共三个条文。内容包括社科普及的内容和形式、社科普及月的具体时间。第三章社会责任,共十二个条文。内容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学校、村(居)委会、家庭、公共文化、场馆、出版发行机构、媒体、文艺团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社科研究者、志愿者等的普及责任。第四章保障与激励,共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财政支持和保障、社科普及信息平台建设及资源共享、社科普及场馆设施建设与利用、社科普及产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表彰奖励、社科普及活动禁止行为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个条文。内容包括社科普及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和社科普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