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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郑文秀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一案,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郑文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林某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郑文秀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