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象州法院19日介绍,该院日前对原金秀瑶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局长赵德海做出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赵德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8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象州县法院审理查明,赵德海在担任金秀教育科技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何某福、戴某金、何某宗、吴某宏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中提供便利,从2011年至2013年期间,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其中,何某福证实,2011年,其通过时任金秀县县长赵贵坤向赵德海打招呼后,以挂靠形式承建了金秀县某高中运动场项目。为了感谢赵德海在承揽该工程和工程款拨付的关照及为今后能承揽到更多的教育系统工程,其于2011年一天晚上,在其公司办公室内送给赵德海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赵贵坤因收受16个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88.298万元,也于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赵德海案发前,来宾市纪委曾发布公告,敦促违纪违法人员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退出违纪违法所得,将得到从轻处理,但赵德海在此期间没有主动交代问题。
案发后,赵德海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象州县法院认为,赵德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赵德海在被羁押期间,向检察机关举报他人非法收受贿赂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赵德海已将赃款全部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