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称,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民诉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未按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明确检察机关遏制法院不作为职能
贾小刚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
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贾小刚说,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
《规定》也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