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讯(通讯员 薛如怀 李延军)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对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单位表彰的通报》,淄博市城郊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提请减刑不当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
据了解,该院办理的姜某提请减刑不当监督案,不仅法律效果好,而且社会效果佳,受到广泛赞誉,是这次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中唯一一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
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送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经监狱系列会议研究后,向法院提请为该犯减刑三个月。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前,驻监狱检察室到狱内禁闭室检察被禁闭、严管罪犯的原因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与本次提请罪犯减刑名单比对时,发现姜某是与他犯打架被严管一个月。针对上述情况,驻监狱检察室随即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姜某与他犯打架严重违犯监管规定,应依法认定为不具有悔改表现,监狱提请其减刑三个月违犯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之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发出了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及时撤回了对姜某减刑的提请。
该案之所以能够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示范案件”,一是充分显示检察机关对罪犯减刑检察监督的实效性。依据相关规定,对罪犯提请减刑须历经其所在的分监区的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和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法定程序后,监狱再向法院提请。法院受理后至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前,在这段时间内,被提请减刑的罪犯一般不会故意违犯监规监纪、破坏监管秩序,而姜某竟因琐事公然与他犯打架,说明其不具有悔改表现,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建议监狱撤回对其减刑的提请。本案的监督成功,既充分显示了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罚执行中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又促使了监狱在报请罪犯减刑后对其综合表现仍须全面考察。二是充分显示了驻监狱检察室落实检察制度的严格性。姜某与他犯打架的事实,是检察室进行禁闭检察时发现的,既反映出了检察室平时落实派驻检察制度到位,日常监督工作深入细致,又反映出了在不同的监督事项中善于比对分析,运用相互间的联系点、交叉点中找出问题,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证据材料的能力,进而依法定程序对监狱的违法问题予以及时纠正。三是对犯群教育改造具有很强的引领性。姜某减刑的提请被依法撤回后,在犯群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尤其是给那些想减刑又遇事冲动、不计后果的罪犯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了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仅靠短时的假装或者蒙蔽是过不了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