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与山东省公安厅近日会签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该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准确办理逮捕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今年年初,山东省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摸清了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情况以及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基层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强与省公安厅的沟通联系,组成联合调研组,赴10余个基层检察院、公安局实地调研,会商论证,形成会签文件并下发。
《实施意见》细化了三类提捕案件的取证重点、证据种类和内容,引导公安机关强化社会危险性证据取证意识;增加了提请逮捕书对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说理论证,规范了报捕程序和材料移送标准等,有利于增强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可操作性;对公安机关未提供社会危险性情形证据及分析说明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不予受理,增强了制度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