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姚永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2家公司及靳喜、马晓驭个人所送款物、干股折合人民币共计2739.5018万元;2010年9月,姚永平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贷款。2010年10月,内蒙古银行为某公司发放3500万元贷款由姚永平的前任董事长杨成林使用,2012年10月,某公司将贷款本息还清;为感谢杨成林和汤爱军(均另案处理)对其的提拔使用,姚永平分数次送给杨成林款物折合人民币23.7257万元,送给汤爱军人民币1万元;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贿所得,家庭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681.1175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此案庭审历时两天,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