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半的小丽马上就要上幼儿园了,但在当上幼儿园学童前,她当了一回原告,而被告是爸爸妈妈,理由是要法院判定她是爸爸妈妈亲生的;6岁的小乐马上要上小学了,爸爸带他去学校报名前先去了一趟法院,原来小乐名义上的爸爸竟然是另外一个香港叔叔……
小丽和小乐只是今年发生在深圳的众多“确认亲子关系”案的当事人之一。记者了解到,仅深圳罗湖法院2016年受理的确认亲子纠纷案达到24件,而在深圳宝安法院则有17件。根据宝安法院的统计,这个数字是去年同期的6倍。这表明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正式放开,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正呈几何级数倍增,值得引起社会关注。
2016年1~9月,宝安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5倍。而深圳罗湖法院2016年受理的确认亲子纠纷案达到24件。
案例
1 告亲生爸妈欲确认亲子关系
记者在翻阅今年宝安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大多采取简易审理程序,快审快结,诉状中反映的案情也大同小异。以2014年出生的小丽为例子。在小丽的诉讼中,诉状中明确写明是怕二孩超生罚款才把孩子登记在了舅舅名下。
诉讼中,小丽是原告,她的舅舅舅妈是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她的亲生父母陈先生和楚女士。根据法院审理查明,陈楚两人是夫妻,小丽是俩人的二孩。2014年,小丽在龙华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因为陈先生夫妻当时怕二孩超生罚款,所以借用了楚女士的弟弟和弟妹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的住院信息和出生医学证明。于是,小丽名义上的爸爸妈妈其实是她的舅舅和舅妈。小丽出生后跟着亲生父母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户口登记。今年年初,陈先生夫妻带着小丽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处做了司法鉴定,证明三人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在这起诉讼中,原告小丽的要求是确认亲子关系和抚养权。经宝安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小丽与陈先生夫妻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小丽的抚养权归陈先生夫妻所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
另外,记者还发现,在这些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也有在立案理由里注明是为了上户口、上学的。在原告提交的证据里,都要有司法鉴定处的亲子鉴定意见书,最后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非婚生子登记在朋友名下
在今年一系列的“确认亲子关系”案中,小乐的案情有点特殊,快上小学他才知道,自己名义上的父亲竟是一位香港叔叔。
这是罗湖法院受理的一起“确认亲子关系”案。原告罗某诉称,自己与阿芬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在2011年非婚生育了男婴小乐。但是,在小乐出生前,罗某和阿芬闹矛盾分手了。小乐出生后,在登记出生证明时,阿芬将孩子父亲登记为另一朋友——香港籍男子何先生。
不过后来,罗某跟阿芬又和好了,并在不久后登记结婚。但小乐名义上的爸爸却一直还是何先生。明年,小乐就要上小学了。罗某赶紧把妻子阿芬和香港的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乐的亲子关系。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 政策放开前生的孩子户口挂在老家
广州日报东莞讯 (记者汪万里)上个月,在东莞工作多年的陈俊(化名)辞了职,专门回河南老家为孩子迁户口的事奔波,跑了几个部门都碰了壁。“不好办啊。”他感叹。
陈俊的孩子现在东莞读初中,这个孩子出生后户口挂到了亲戚家。如今,政策放开加上孩子的户口一直在老家,如果不把孩子的户口改迁过来,孩子中考就麻烦了。
事实上,像陈俊这样的情况,如今不少都面临着想改到自家户口却不能的麻烦。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乔表示,类似这种原先挂在亲戚家户口上的孩子,想改回来要亲子鉴定。
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定居在东莞,但像陈俊这样遇上麻烦事的也不少。刘明(化名)之前生的孩子在老家已上户口。孩子渐渐长大,户口不在东莞,上学非常麻烦。今年他就想把孩子的户口迁来东莞,去东莞一镇街的计生办询问,“只要老家罚款的发票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就行。但我们当时上户口没有罚款,也就没有计生办的这两个证明。”
与刘明不同,陈俊还在奔波中。不过,奔波了一段时间也并非没有任何收获,至少他心里已经有了计划,“先把夫妻俩的户口和大孩子的户口迁到东莞来,容易办的先办”。迁移户口需要开很多证明,走流程也需要时间,“等把能迁的户口迁完,到时落在亲戚家户口本上的孩子到底怎么改回来,应该也有办法了。我想,这肯定不是我一家有这种情况,别人肯定也碰到过。”
记者联系了东莞多个镇街的公安户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于陈俊碰到的问题,给出的建议基本一致:先去找机构,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血缘关系,把孩子的户口先从亲戚家改回自己家;接下来才是如何把孩子的户口从老家迁来东莞的事。
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乔表示,上在亲戚家户口本上的孩子,要迁回来做亲子鉴定是必需的;做完亲子鉴定,如何上到自己家的户口,要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是多少,则要看当地的政策。
现象分析:
“全面二孩”后确认亲子关系案同比陡增5倍
记者从深圳市宝安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正式放开,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随之增多,2016年1~9月,宝安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5倍。而深圳罗湖法院2016年受理的确认亲子纠纷案达到24件。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案件一般是“依附性”案由,因为涉亲子关系确认案件的裁判标准和立案案由等事宜均未统一,往往“镶嵌”在“抚养权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里。其中大多是因为出生证信息“虚假登记”的问题。比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是原告亲生父母,因躲避“计划生育”等需要,父母一般有数个孩子,在生育原告时由于计生政策原因出生证上的父母信息需要“虚构”或者“挂名”在其他亲朋好友下。另外,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上半年立案, 除“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导致的当事人集中立案外,还有入学、入户、户口迁移等因素的影响。
不过,办案法官还告诉记者,由于证据标准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快速审理难。在诉讼中,此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往往只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置要件,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不同,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快速识别和审理,甚至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官表示,希望医疗机构能规范信息核验行为。医疗机构在对孕妇产妇产检、分娩、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环节上应进一步认真、谨慎核查相关信息,完善病人系统信息登记,减少“挂名”、“虚构”亲子关系等现象发生。法官建议,卫生和计生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就此类问题组织考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信息核验行为制定具体标准,敦促医疗机构信息核验规范化、制度化。
证明标准:诉讼证据还应包含DNA鉴定报告
为了让有需要的当事人缩短诉讼时间,加快办事效率,宝安法院提出了2点便民建议。
首先,是要设立明确、独立的案由。单纯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往往是变更医学出生证明、入学、入户等行政事宜的前置工作,设立独立的、明确的案由,方便法院迅速识别此类案件,并导入特定快速审理通道,较短的审理期限更符合当事人实际权益。
其次,是统一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出生证明所载信息不足以证明原告和出生证明载明的婴儿为同一人,部分原告甚至无户口或户籍系统无记载原告头像等信息,为进一步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证据还应包括:DNA鉴定报告,原告现时足印与其出生时足印比对鉴定、产妇指印鉴定、新生儿与生母指纹比对一致的鉴定结论等有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