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姚某、杨某等人贪污一案,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姚某、杨某二人被改判。
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姚某任新晃县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伙同杨某某等其他班子成员共同贪污公款19万余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新晃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股股长的便利,以他人名义申报现代农业资金中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项目,虚开发票15万余元并套取后,用于自己与上述畜牧水产局杨某某旅游及私分。
鉴于杨某和杨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情节,新晃县检察院将两案并案起诉。今年5月20日,新晃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无罪。
新晃县检察院收到该判决后,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未认定姚某犯罪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根据法律规定,姚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9万余元,且曾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应认定属“其他严重情节”。此外,一审判决将杨某套取的15万余元现代农业资金错误认定为单位提取的“工作经费”,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
据此,新晃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提出抗诉后,怀化市中级法院采纳新晃县检察院抗诉理由,将被告人姚某由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将杨某由无罪改判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