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庭审在当日结束,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庭审中,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力军自行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经依法传唤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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