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屡发生,近日,广州从化女子阿晶也遇到了银行卡被盗刷的烦心事——明明在佛山出差,银行卡也随身携带,可是却在广西南宁被盗刷了22154元(包括手续费24元)。找银行协商赔偿事项,银行却认为是她高频率的刷卡导致密码泄露。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阿晶向法院起诉发卡行。记者昨日获悉,2016年4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判决:发卡银行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阿晶15507.8元。
出差期间随身带的银行卡被盗刷
2007年,阿晶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5年9月22日19时55分,阿晶持卡在广州一间药品店消费了110元,9月23日,阿晶和同事一起去佛山出差,同一天,阿晶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卡里的存款被他人在广西南宁某支行非法转账20030元及提现2100元,共产生24元手续费。阿晶在2015年9月24日19时31分打电话至95588锁定该卡号,并于19时43分拨打110报警,2015年9月26日,阿晶出差回广州后,先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报案,2015年9月27日又到广州市从化区分局报案。
阿晶:银行应保障资金安全
法庭上,阿晶诉称,自己一直谨慎保管、使用这张储蓄卡,卡的背面有自己的亲笔签名,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从未借给他人使用过。储蓄卡被盗刷当天,自己在佛山出差,卡一直随身携带,自己根本无法在广西南宁某支行取款。且发现卡被盗刷后,阿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阿晶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客户账户内的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能保证银行卡的高度安全性,致使其账户的款项被盗用,因此,银行应赔偿被盗刷的资金及手续费共22154元,还应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500元。
银行:阿晶未妥善保管
银行辩称,公安机关尚在侦查阶段,目前尚未破案,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不能定论为伪卡交易。涉案银行卡异地取款是否为伪卡交易,需要阿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一,如果阿晶的存款损失是由于其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那就说明阿晶没有对银行卡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第二,如果伪卡交易成立,持卡人也必须有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可能为阿晶故意告知或无意间泄露,以上两种情况都应当由阿晶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银行方面还认为,高频率的刷卡容易泄露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从阿晶2015年的消费记录分析,该卡处于高频率使用状态,可能是引起密码泄露的主要原因。就算在广西南宁的交易不是原告本人操作的,也不能说明该操作不是基于原告的委托或使用的不是原告的银行卡。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晶提交了2015年9月22日该银行卡在广州市番禺区由其本人进行交易的记录,也提供了2015年9月23日在广东佛山的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工作证明,2015年9月24日出差乘车情况,还有就银行卡被盗刷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阿晶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可推定存在他人使用克隆卡盗刷行为。
法院认为,银行具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具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某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相应技术设备、有效甄别取款媒介是银行应尽义务。如果某银行及其代理行的技术设备能够识别伪卡,即使阿晶的银行卡存在密码泄露,伪卡也无法通过银行设备取款。因此,发卡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阿晶是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持有人,在无证据证实是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密码泄露的事实本身证明阿晶没有充分尽到谨慎保管保密的义务,阿晶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银行与原告对涉案交易均存在过错,而造成银行卡内存款损失的原因首先应是银行的系统不能识别伪卡,其次才是阿晶未妥善保管密码。
原告阿晶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或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这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4月,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银行承担70%的责任, 即赔偿15507.8元给原告。
法官说法:
根据商业银行管理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需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储户对于自己银行卡密码也应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若由于自身的过错泄露密码导致储蓄卡被刷应自行负担损失。法官建议:
1.要及时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
2.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3.一旦收到银行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可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属实,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4.从便于诉讼取证的考虑,平日生活中要注意自己附近最近的银行网点,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或银行柜台取款、查询等,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