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正处于司法体制深化改革,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主题实践活动司法为民的重要阶段,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不断科学、高效、有序的建立和完善,审务督察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之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体系,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更好地发挥审务督察工作对法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作用,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审务督查工作谈几点粗浅建议。
一、 法院审务督察的含义
要明白什么是审务督察,首先要知道什么叫督察,“督察”一词,顾名思义就是“督促检查”、“督查督办”。是对领导的重大对策或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从历史渊源看,古代历朝统治者对督查工作就十分重视,其负责督查的机构,早在夏、商、周就有其萌芽形态,秦、汉时,在中央设御史府,其长官为御大夫,地方置监御史、部刺史,由中央政府派出。唐朝时中央称御史台,在地方划分监察区。宋朝中央督查机关为唐之翻版,地方设立马承受,州设通判及提刑司检法官、转运使。明朝中央设都察院,下有十二道监察御史。清朝中央将十二道监察御史,增至十五道,在地方于省之下又设道的督查机关巡道等。古代督查制度的形式有奉旨督查、刷卷督查、催报督查,也还有皇帝微服私访等形式。经过数千年的演进,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丰富,体系较为严整的督察制度,其实质就是搞政务督查。建国以人民法院的高、中、基层三级法院尚没有专门督查机构,多是兼职人员进行,法院的督察可分为审务和政务督察两个部分,随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后,督察的地位、作用更加突显,《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审务督察就是人民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开展的一种内部监督检查。
二、法院审务督察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
1、审务督查是上级法院监督检查下级法院的有效手段,是改进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有力举措。一个单位的工作好坏,取决于每个党员领导工作作风,而领导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其主要职责是如何科学民主的制定决策,扎实地抓好决策的实现。没有好的科学决策,就谈不上落实,没有落实,决策就失去了意义,要落实光靠自觉还不行,领导干部必须经常下去督查督办才行。个别单位还存在着布置多,检查少,说的多,做的少,制度多,执行少,浮在机关多,深入基层少等问题。为了加强工作作风纪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杜绝“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有效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争做“两学一做”好党员标准,审务督察在抓作风落实上有着显著的重要意义。
2、审务督查是上级法院监督检查下级法院的有效手段,是法院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法院应该是公正、高效、正义、廉洁、为民的法院。而不是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高高在上的衙门法院。现在有的法院极个别法官事业心不强,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效能低弱,不求进步,不爱学习,为人民服务本领不高,极少数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冷硬横推”、“慵懒散”,“六难三案”等现象,所以,督促检查是促进实现司法为民法院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保障。要把督查贯彻到决策实施和工作布置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为政之要在于实,为官之要在于民。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为民司法的法院,切实搞好审务督察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审务督察工作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上台阶。
3、审务督查是上级法院监督检查下级法院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落实深化司法改革体制,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和正确贯彻执行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手段。是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重要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之一。使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取得好的效果,都必须狠抓落实,离不开工作督察,反之,就会存在抓而不实的结果。所以,做任何一项工作关键是抓落实,抓落实的手段在于督查,而督查工作必须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防止走马观花,把目标任务一件一件完成,一步一步变为实现,努力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三、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务督察工作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基层法院每年立案数量大幅度提升,审判任务异常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判执行工作上,加上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从而把审务督察工作不在不是很重要的位置,没有足够重视,甚至有个别领导还片面认为,只要抓住抓好审判执行工作这一中心主线,法院工作自然会搞好,至于审务督察工作可紧可松,也可有可无,还有不少同志缺失督察理念,对审务督察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积极配合,不能形成全方位的督察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督察工作不能有效的落实,效果不到位。实践证明,法院督察工作能否搞得好,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取决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
2、审务督察机构建设不重视,人员配备不到位。《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同时还规定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然而当前,多数基层法院基本没有设置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甚至很多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1人专职。在需要进行督查的时候,就是由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直接充当督查人员以及从其他庭室抽调人员临时组成督察组进行审务督察工作。由于人员难以得到充实和加强,影响审务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3、审务督察工作机制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督察工作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有效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而且督查内容比较单一,大多都是参会通报、在岗在位情况与庭审情况,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4、审务督察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督察人员与被督察对象都是多年的同事关系,处于感情和工作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忽视主观原因。广大干警督察意识较为淡薄,对本单位督察人员开展的督察工作不太愿意配合,甚至是逃避,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另外,督察工作没有归口管理。督察工作责任制无法落实,出现领导不重视,督察无人抓,想抓临时派,督察搞应付的局面,没有形成督察合力,工作成效难以提升。
四、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的建议对策
基层法院的审务督查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新时期基层法院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管理手段和方法,建议抓好下面几点做好基层法院的审务督查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审务督察重要性的认识。领导要提高对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审务督察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认识与态度,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们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抓实审务督察工作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形象,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广大干警,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法院应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提高干警对开展审务督察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自我约束、接受督察的意识,从而自觉端正审务作风。
(二)、要加强审务督察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督查工作要随着法院改革深入而不断创新,随着领导的认识而不断深化和提高,审务督查工作在领导心目中是否有位、有为,不仅要看领导对督查工作有多高的理性认识,重要的还要看主要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视、支持和关心是否到位。说到底督查就是一把手工程,所以,主要领导及班子集体要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有创新意识,不断发现新情况,思考新问题,解决新矛盾,要为督查工作人员解决好人、财、物的实际困难,把督查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督查工作情况,必要时要亲自进行督查,为他们排除干扰,解决好后顾之忧。说白了,督查工作就是确保领导决策及工作部署顺利贯彻落实和政令畅通的一个重要拳头,就是直接为领导服务和工作护航。因此,基层法院要加强审务督察工作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要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督察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室内设审务督察办公室,确定1-2名专职督察员,并委任各部门廉政监察员为兼职督察员;制定督察方案和制度,从人员配备、职责职能、工作流程、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审务督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基层法院的审务督查工作是法院督察的一项重要而具体工作。做好审务督查工作,关键在人,所以,基层法院的审务督查工作首先要解决机构和人员,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新时期基层法院工作特点,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纪检监察科室设立专门督查室(办),解决编制和人员(至少1人)。暂无条件的基层法院,明确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确定一名兼职人员(副科级以上)具体抓,也可由监察部门一名副主任负责抓督查工作。其次是专(兼)职督查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政治敏感能力、熟悉法律审判执行业务能力、分析调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述能力。而且,要热爱督查工作,勤学苦研,乐意为法院及干警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人员到督查室工作,成为处理复杂问题和情况的“能手”。要从政以廉,甘于奉献,襟怀坦白,淡泊名利,严守纪律。另外要对督查人员委以重任,行使督查督办权、汇报权、知情权、通报权、列席党组会议权、咨询权、查阅资料权、建议权。明确督查人员的责任,实行责、权、利梱绑,因督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给予训戒及纪律处分,成绩突出者,要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督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要不断完善审务督察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各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督察督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和质量。督查工作要创新观念,拓宽思路,要结合新时期基层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和创新,探索督查新规律,开创新的督查工作方法。一是突出重点,抓督查。要围绕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决策部署的督查,认真抓好落实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认真抓好上级法院领导及本院领导的重大决策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认真抓好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分轻重缓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重点内容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立项、及时检查、及时反映,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二是多种形式,抓督查。在督促检查工作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催办、抽查、挂牌、交叉检查、网络督查等形式,特别要重视和发挥互联网包括法院专网以及电视、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等先进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宣传,如事报道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公布督查方案、过程、结果,形成有效舆论督促效果,也可以召开各种形式的督办座谈会,听情况,找问题,还可以对督查情况进行回访复查,检查督查内容是否真的落实。并对督查的情况要进行及时分析综合,及时汇报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使督查工作全程公开化,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阳光下落实。三是要确立定期和不定期督察工作机制。审务督察部门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在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审务督察,对本院的各部门上下班,办公作风,庭审纪律等内容进行抽查,要确立不定期的暗访督察机制。四是抓好重要节点的督察。基层法院应在重要节假日等节点在社会上开展一次暗访督察活动,即对辖内的宾馆、酒店、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五是要确立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应对重点司法环节,重要司法领域,风险高的节点上进行专项督察。比如对涉案款物管理和重大拍卖执行程序,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审判活动,法院工程建设领域等重要活动进行专项督察;六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记录制度。审务督察工作人员在执行督察工作中时应出示审务督察证件,并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其它督察人员见证说明;要确立审务督察警示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审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报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要确定督察工作责任考核处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各部门及干警的审务工作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内,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这样能大为增强干警的自觉性和督察人员的责任心;七是要确立审务督察工作通报分析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必须根据本院党组的决定或在本院领导的亲自领导下,应如期如质完成好各项督察任务,同时定期(每季度)将审务督察情况在本院院务会上做出分析与通报,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审务督察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思维创新,抓好督查方法到位。
(五)、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督察成效。审务督查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讲,督查人员就是“钦差大臣”,督查就是找问题,发现经验教训要进行总结。要做到真督实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工作要真正取得成效,就必须强化督察力度,做到查必清、办必果、果必优,要督得人坐不住、瞞不过、躲不掉。因此,督查工作必须做到认真,要认真就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真督察。一要做到严督察。督查工作人员在督查工作中要对事不对人,对违法违纪、政令不通、执行不公、效率不高的行为不讲情面,要一件一件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督办,做到说情心不动、查办手不软。二要坚持原则,坚持讲真话,不怕领导批评,不怕干警有意见,要善督善查,深化权威,抓准问题,紧抓不放、一督到底,提高实效,促进工作落实。
审务督察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广泛而又十分复杂的重要工作,每一项工作的落实都离不开督促检查,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新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工作特点,切实不断总结和认真探索出一套符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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