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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凤英、桑九祥诉被告叶城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经喀什中院依法释明,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合议庭在核对当事人信息时,被告叶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原告身份进行核实,因为原告未到庭,而原告的代理人是乌鲁木齐市的法律工作者,原告系叶城县人,不应当由乌鲁木齐市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代理,应当对原告的身份进行核实,否则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经合议庭进一步审查,原告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函为彩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经合议庭依法释明,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通讯员 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