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原告徐某诉被告雷某承担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1)被告雷某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工程款5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2)诉讼费由原告徐某承担。因上午下班时间已过,审判员让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告之双方下午上班来领调解书。
下午上班后,原告徐某如约前来,被告雷某左等右盼就是未见影子。于是法官向其拨打电话,但被告死活不接。调解书被告未签收,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效?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第97-98条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雷某未签收调解书,因此,该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当事人可以反悔。
法官提醒:一些特定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当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只需在调解协议签名,协议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通讯员
梁红柳)